欢迎来到义乌市双龙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官网
咨询热线:0579-81055555
请输入正文
发表时间: 2020-05-20 10:22:58
作者: 义乌市双龙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浏览: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即企业发生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而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