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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0-05-07 09:01:17
作者: 义乌市双龙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来源: 会计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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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行为全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在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只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行为:
一、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税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视同销售行为是从会计和税法两个角度来说的,会计上认为这些行为由于大多数不符合常规的收入确认标准, 而从税法上认为,它们与销售行为类似,所以需要缴纳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对收入进行纳税调整 ;当产生视同销售的行为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视同销售纳税调整,调增收入,调增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