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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0-09-26 09:32:39
作者: 义乌市双龙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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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对于水果目前国家没有适用政策,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