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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

发表时间: 2020-09-02 14:13:30

作者: 义乌市双龙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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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的范围进行较为清晰的法律界定。北京市高 级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简称《北高商标指南(2019)》)中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的含义进行了明确。

  《北高商标指南(2019)》第7.1条规定,商标申请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1)申请注册与不同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

  (2)申请注册与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

  (3)申请注册与他人除商标外的其他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

  (4)申请注册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地名、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

  (5)大量申请注册商标,且缺乏正当理由的。

  前述商标申请人主张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的,不予支持。

  本条第1至4项主要明确了“抢注”的类型,第5项针对的是“囤积”行为,基本涵盖了实践中已经存在的恶意注册的类型。因此,《北高商标指南(2019)》在这一问题上已经起到了一定的衔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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