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2)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大额转账支付由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系统与支付交易监测系统连接报告。并在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通过其业务处理系统或书面方式报告。并在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5)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7)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8)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9)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10)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11)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12)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15)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如果金融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发现有客户符合上面可疑交易所列情形的,应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进行报告。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需要报送一级分行。一级分行经分析后应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报送其上级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要把报告表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所在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