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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条第1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现行《审理标准》对其他不正当手段列举了三种具体情形:(1)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2)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字号、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名称、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3)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这三种情形显示了主管机关遏制囤积注册、搭便车注册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