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证据
是一份符合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使用证据。
一、将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最早使用和持续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几种:
1.将该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群组”商品/服务项目的包装、容器、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证据材料;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相关的用品等证据材料;
2.将该商标使用在与注册使用商品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的证据材料,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报关单等材料;
3.将该商标使用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广告、媒体评论及其他宣传活动资料,或者使用在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等证据材料;
4.将该商标使用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的使用证据,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等。
二、商标的图形、文字等创意及含义。
三、申请人个人或企业相关简介,包括申请人及该商标所获得的主要荣誉证书复印件。申请人认为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