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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义政发〔2018〕54号)

发表时间: 2020-03-22 21:30:12

作者: 义乌市双龙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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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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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积极培育发展先进制造业和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加快推动实体经济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根据《“中国制造2025”义乌行动计划》《义乌市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实施方案(2017-2020)》等精神,现就本市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打造新型制造业体系 

  1.加快推进智能制造。对认定为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项目的,其网络软硬件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生产设备技术改造补助标准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再提高3个百分点。对认定为省级、***智能制造工程项目(工业强基工程项目、绿色制造工程项目、高端装备创新工程项目)的,在上述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加快培育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对注册在本市的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信息和软件服务业企业,其年度工程和信息服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2.加快实现两化融合。对经审核、认定、验收合格的市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按其实际软性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两化融合、信息服务业、电子信息产业类重点项目、示范项目(企业)的,在验收合格后再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鼓励企业上云,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向云服务平台及平台运行企业购买云产品和云服务,且年度费用超过3万元的,按其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上云标杆企业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3.加快发展质量品牌。对获得义乌市政府质量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中国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上级财政有相应奖励的,不足部分补差计奖。鼓励争创省级、***质量提升示范区,对验收合格并获得省级、***质量提升示范区称号的,分别给予实施单位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对新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被认定企业之前已享受过原省***商标财政扶持的不再奖励)、省***产品、省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级别认定的,给予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由省级品牌升级为***品牌的,补差计奖;延续认定的,不予奖励。对获得“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每项认证给予3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当年产品认证奖励不超过60万元)。对获得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省级区域***的,给予实施单位20万元的奖励。鼓励争创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对验收合格并获得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称号的,给予实施单位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积极争创***产业基地,对获评***产业基地(制造业)称号的行业协会,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产业基地复评的行业协会,给予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4.加快实施绿色制造。对***获得省级绿色企业(节水型企业)、***绿色制造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500万的奖励。对完成清洁生产工作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5年内不重复享受。对完成省级或市级能源在线监测平台对接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二、构建特色区域创新体系 

  5.优化科技项目体系。建立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研发奖励机制,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投入按比例进行奖励,企业当年研发投入超过50万元的,按研发投入的10%给予奖励,科技创新综合评价得分90分以上的创新型领军企业按研发投入的12%给予奖励,科技创新综合评价得分60分以上的初创期企业按研发投入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继续支持农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教育、公共安全等民生领域的科技创新,项目承担单位为财政预算单位的,项目研发经费列入专项经费预算。鼓励申报省级、***科技主体(平台、项目),上级有明确配套要求的,按上级要求执行。(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6.强化创新平台建设。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组织考核排名,按不超过20%的比例评选***孵化器,并给予10万元/家的奖励。鼓励科研院校来本市共建技术转移中心,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鼓励高等院校来本市挂牌成立学习实践基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7.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工业企业生产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技改项目,按其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给予阶梯式补助。其中,300万元(含)-2000万元(含)部分按其生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2000万元-5000万元(含)部分按其生产设备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其生产设备投资额的18%给予补助。鼓励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型小微企业、服装制造业改造提升省级试点(衬衫)企业、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园入园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对其生产设备投资额在50万元(含)-3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其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亩产效益综合评价A类企业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再提高2个百分点。通过金融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生产设备开展技术改造的,享受同等技改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8.鼓励创新主体创建。***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6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对***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设计院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9.支持创新设计发展。对服务本市企业和市场经营户,经认定工业设计年度服务开票金额***超过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5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荣获光华龙腾奖、红星奖、中国设计智造奖的设计师(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获奖设计师参照享受本市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子女就学、人才绿卡等方面的政策和待遇。(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对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等技术创新类项目,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企业,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的奖励。每年安排预算资金支持省级以上工业设计基地建设,鼓励传统工艺美术行业传承创新,对获国家、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的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10.突破共性关键技术。针对传统制造业共性、关键技术难题和专用装备研发,组织实施行业共性技术攻关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制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替代进口自用设备(装备),对经认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生产设备,按其评估价格的20%给予补助。支持首台(套)研发,对获得省、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三、健全企业梯队培育体系 

  11.鼓励企业持续发展。亩产效益综合评价A类企业、用地3亩以上且亩均税收20万元以上的企业、用地3亩以下(含无地)且应税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年度税收增长幅度高于全市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幅度的,给予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超出部分地方留成80%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列入规模以上统计管理的企业,对其保持规模以上统计管理满2年且2年内销售收入呈连续增长态势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园每培育1家“小升规”企业的,给予园区运营机构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对认定为省级“隐形***”培育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省级“隐形***”企业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制造业单项***企业(产品)的,给予5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12.鼓励企业标准化发展。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获浙江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贡献奖的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显著成效的***、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承担国际、国家、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承担各级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按相应级别的70%给予奖励;对承担各级标委会工作组组长单位的,按相应级别的20%给予奖励。同一单位承担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升级的,补差计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城市标准化创新联盟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浙江制造标准)、金华市地方标准(义乌市地方标准规范)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参与制修订的企业,排名前3名的按照主导制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其他参与企业按照主导制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参与制修订各级标准的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的不受此限。对主导制定***、浙江省级团体标准(浙江制造标准除外)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的奖励;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项,自主制定实施义乌市级团体标准,且按该标准组织生产的规模以上企业达到该行业规模以上企业数50%以上或按该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业达到20家以上的,给予牵头的行业协会10万元的奖励;对单个协会每年标准化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主导制修订标准的单位是指标准“前言”中明示的标准***起草单位、位居第1的起草单位或起草单位中排序第1的企业。参与制修订的企业排名前3名是指企业起草单位排名,如同一项标准有本市多个企业共同参与制修订的,奖励资金按比例分配。申报奖励的企业须正常运营2年以上。(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对总部注册地在本市的检测机构获得国际知名机构数据互认(互认参数不少于机构获证检测能力参数总数的30%)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认证机构,按《关于加快推进市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义委发〔2016〕37号)相应标准进行奖励;对企业、组织主导制定的标准得到先进发达国家知名机构互认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强化要素保障支撑体系 

  13.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按“标准地”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对原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工业用地项目,经所在镇街(平台)认定,用地50亩(含)以上项目投资强度达到现行投资强度要求50%(含)以上的退还履约保证金;用地50亩以下项目投资强度达到现行投资强度要求70%(含)以上的退还履约保证金。高税企业招选项目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等要求按照现行《义乌市工业投资项目分行业准入控制指标》执行,亩均税收要求按20万元/亩的标准执行,已招选高税企业项目验收参照此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对亩产效益综合评价A类企业、高税企业项目招选入围企业、经认定的市重大招商选资项目投资企业因扩大生产需要,通过司法拍卖或市场化交易取得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的,给予其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产生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地方留成总额100%的补助;亩产效益综合评价B1类企业按上述标准减半享受。对上述企业因扩大生产需要,通过司法拍卖或市场化交易取得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的,允许享受不超过成交价款50%的政策性融资担保额度。(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14.强化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给予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园所在镇(街道)200万元/个的补助,统筹用于园区政策处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工作。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园入园企业允许享受不超过200万元的政策性融资担保额度。对***认定为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基地)的园区,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机构(牵头组建单位)1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15.强化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每年安排预算资金支持义乌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和维护;设立中小企业服务券,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向专业化服务机构购买人才引培、项目咨询、财务指导、法律维权、市场拓展、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和信息化等服务;强化企业家队伍建设,加强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16.强化企业创新环境建设。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母基金实体运作,优先支持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设计平台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设立子基金。设立1亿元的科技天使基金,对本市获得基金投资的各类初创期科技企业,按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50%给予跟进投资,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退出后有收益的,按净收益的1:9比例分别让渡给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亏损的按出资比例承担相应损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设立5000万元科技风险补偿资金池,鼓励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推进科技信贷、科技担保等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对提供科技信贷的担保或保险机构给予年度保费50%的奖励,对贷款银行给予年度贷款总额0.5%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创新券,用于支持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创新设计机构、财务中介机构等购买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技术(专利)查新、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产品标准制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专项审计、创新设计等服务,所需支付服务费用的50%可用创新券抵扣,每家企业使用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针对市场经营户的创新设计需求开发专项服务券,所需支付服务费用的50%可用创新券抵扣,每个市场经营户使用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围绕创新设计、双创活动和科技对接服务等主题,对经备案的沙龙、论坛、秀场、推广发布、展会、大赛等科技创新活动,按其实际投入的7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重大科技创新活动项目,“一事一议”确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7.强化知识产权引领作用。分别给予国内发明专利、国外发明专利每件2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同一件国外发明专利限奖励2个国家(地区)。对获得国家专利的市场经营户,分别给予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件2000元和1000元的奖励,同一专利权人同一年度获得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省专利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对确定为省级专利导航项目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对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按每件商标实际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每年度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社团、协会或其他组织,给予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对开展纯商标、专利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以一年期计算,按每年底国家基准利率给予收取利息15%的风险补偿,补偿总额按贷款人实际发放贷款给借款人的户数计算,每户每年不超过30万元。用于解互保链的商标、专利质押贷款按每年底国家基准利率给予收取利息30%的风险补偿,每户每年不超过6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五、附则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责任分工负责解释。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原《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品牌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义政发〔2014〕63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实施节能减排的若干政策意见》(义政发〔2014〕64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义政发〔2015〕43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三名”工程的实施意见》(义政发〔2015〕76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十条意见(试行)》(义政发〔2016〕17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大力推进商标、专利质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义政办发〔2016〕4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不得享受各项政策扶持,C类企业不得享受除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两化融合、节能减排外的政策扶持。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本级奖励的,按***惠一项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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